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,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,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三条,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,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